☆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600866 更新日期:2008-04-30◇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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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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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现由于赖氨酸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非标设备加工、设备安装材|
| |料的投入及建设期利息费用的增加,经过工程项目组测算,项目投|
| |资额须增加至3.52亿元,对比增加额为2700万元,该笔资金由公司|
| |自筹资金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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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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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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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
| |公司(下称:博德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设 |
| |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星公司)之投资协议》|
| |(下称:《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设立博星公司,其中公司以|
| |现金出资,博德公司以技术出资,各持有博星公司50%的股权。另 |
| |毛裕民作为博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博德公司履行该义务出具了|
| |《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
| | 自《投资协议》签订至今,公司已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的约|
| |定将累计人民币1亿元的现金投入博星公司。博星公司自2000年9月|
| |26日成立至今,公司仅收到博星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分红合计人民币|
| |1560万元。而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计算至2004年底,公司应|
| |取得的投资收益共计应为人民币8310万元,上述两项的差额人民币|
| |6750万元应由博德公司补足,但博德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4日向公|
| |司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尚欠人民币6700万元未支付;此外博德公|
| |司应就迟延支付的上述投资收益差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
| |支付利息,暂算至2005年8月31日,该等利息应为人民币701.48万 |
| |元。但截至今日,虽经公司反复催告,博德公司仍未按照《投资协|
| |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毛裕民也未承担《担保函》之保证|
| |责任。 |
| | 公司已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
| |院提起诉讼,要求博德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
| |义务,并要求毛裕民承担保证责任。现公司已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
| |法院向公司提交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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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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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5-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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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有关公告,对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 |。自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
| |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据终裁决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
| |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对日、韩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
| |税率为:日本公司119%,韩国大象株式会社25%、其他公司119%。 |
| | 本公司为国内唯一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公司,|
| |呈味核苷酸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具有在|
| |食品中添加少许即明显增强鲜味,使食物原有的鲜味和香味得到明|
| |显改善的特性,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本次商务部的终裁决定,有|
| |利于本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公司|
| |的经营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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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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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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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商务部于2005年8月4日就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作出了初裁决定,并发布了|
| |2005年第48号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
| |加剂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
|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
| |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该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25%-144%保证金(日本所有公司144%;韩 |
| |国公司大象株式会社25%,其他韩国公司144%),保证金以海关审定|
| |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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