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900952 更新日期:2008-04-14◇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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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4-1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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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有关批复文件,同意将公司国有股东-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下称:锦|
| |州石化)和锦西炼油化工总厂(下称:锦西炼化)分别持有的公司股 |
| |份8347.5万股和1500万股无偿划转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 |
| |称:石油集团)持有。本次股份划转后,锦州石化和锦西炼化不再 |
| |持有公司股份;石油集团将持有公司984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
| |本的9.33%),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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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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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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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同意公司与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在锦州港第三港池西岸|
| |建设3-5个5万吨级煤炭专用泊位及后方煤炭专用堆场,合资公司注|
| |册资本为投资总额的35%,公司、华润电力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3|
| |0%、70%。双方已于2008年1月20日签订有关合资框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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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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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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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锦州兴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增资103万元 |
| |,其中:以现金方式注入资金50万元,从兴港监理公司2007年及以|
| |前年度股东分红中划转53万元。增资后,兴港监理公司注册资本达|
| |到3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50.7%,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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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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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9-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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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与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
| |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
| | 双方合作的内容主要为: |
| | 1、在资本市场领域,将共同探讨通过资本市场实现港口资源|
| |整合,锦州港将大连港作为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将来可以在符合法|
| |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吸|
| |收大连港为锦州港的股东,大连港也欢迎锦州港成为大连港的战略|
| |投资者。 |
| | 2、在港口业务领域,双方将通过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比较|
| |优势,在矿石和油品业务方面实现合作,搭建现代物流链,在加大|
| |各自周转量,提高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实现互利共赢。 |
| | 3、在锦州港西部海域开发建设方面,共同探讨成立合资公司|
| |,负责锦州港西部海域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争取国家及省、市|
| |政府的优惠政策,加快锦州港西部海域的开发建设速度和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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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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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1-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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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增资建设20|
| |7B、208B两个集装箱泊位的议案:同意与原合资方中海码头发展有|
| |限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共同向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增资人民|
| |币20400万元,用于建设207B、208B两个集装箱泊位,其中公司增 |
| |资8160万元,增资后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
| |00万元增至22400万元,公司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仍为40%。同意按|
| |上述增资方案与合资方签署《关于向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
| |司增资建设207B、208B两个集装箱泊位的框架协议》。 |
| | 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原《框架协议》基础上再次调|
| |整,与中海码头公司仍按原有比例追加注册资本金,使合资公司注|
| |册资本金增至26800万元。其中,公司以207B、208B两个新建集装 |
| |箱泊位已发生的相关工程实际投资和前期费用加贷款利息等作为投|
| |资,向合资公司续增注册资本金1760万元。两次调整后,公司对合|
| |资公司的出资额共计10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仍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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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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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9-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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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日前同建设银行锦州市天桥支行签订4.|
| |6亿元长期贷款合同,贷款期限10年,年利率为5.59%,贷款用于20|
| |3#、204#杂货泊位及207#、208#集装箱泊位建设,担保方式为在建|
| |泊位抵押。贷款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在2004-2005年间分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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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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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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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4-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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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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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3年实现税后净利润73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 |为7137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047元,且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
| |董事会认为,符合撤销特别处理的条件。股票简称A股恢复为“锦州|
| |港”,B股恢复为“锦港B股”;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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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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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3-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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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3-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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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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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2年调整后的股东权益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
| |于股票面值,实行特别处理.股票A股简称变更为″ST锦州港″,股票|
| |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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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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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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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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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锦州港务局及所属| 预付账款 |股东之所属单| 108.83| 7.1%|
| |单位 | | 位 | | |
| 2|锦州港务局及所属| 应收账款 |股东之所属单| | |
| |单位 | | 位 | | |
| 3|锦州中理外轮理货| 预收账款 | 联营公司 | 15.23| 1.0%|
| |有限公司 | | | | |
| 4|锦州新时代集装箱| 其他应收款 | 联营公司 | 190.60| 12 %|
| |码头有限公司 | | | | |
| 5|锦州兴港工程监理| 应付账款 | 联营公司 | 64.10| 4.2%|
| |有限公司 | | | | |
| 6|中国石油锦州石油| 应收账款 |股东并向本公| 151.20| 10 %|
| |化工公司 | | 司派出董事 | | |
| 7|锦州新时代集装箱|应收融资租赁款| 联营公司 | 1819.5| 119%|
| |码头有限公司 | | | | |
| 8|锦州港务局及所属| 其他应付款 |股东之所属单| 74.02| 4.8%|
| |单位 | | 位 | | |
| 9|锦州新时代集装箱| 预收账款 | 联营公司 | 1.75| 0.1%|
| |码头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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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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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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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以其持有的公司法|
| |人股13875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180|
| |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5|
| |年11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自2005年11月23日生效。目前,有|
| |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 | 2006年11月21日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偿还上述|
| |贷款,东方集团于2006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
| | 另外,东方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 |
| |向东莱支行申请1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 |
| |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自2006年11月|
| |16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 | 东方集团已于2007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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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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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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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1031万股 |
| |、无限售流通股2844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
| |莱支行申请17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 |
| |,期限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自2007年11月15日生|
| |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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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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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2-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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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其持有的公司7300万股法人股股权|
| |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贷款已偿还,东方集团|
| |于2007年2月9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
| | 另外,东方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7300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
| |东莱支行申请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
| |》,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1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
| |手续已办理完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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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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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2-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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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 |
| |人股25681.5万股,下称:东方集团)曾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7300|
| |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下称:东莱支行)|
| |贷款,现已全部偿还,该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 |
| |记解除手续。 |
| | 另外,东方集团于同日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7300万股作为质|
| |押物,向东莱支行申请8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
| |质押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2日。目前有关质|
| |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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