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600668 更新日期:2007-09-14◇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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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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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通过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集团)合作事宜的议|
| |案:鉴于2007年4月16日公司与中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
| |,经双方商定,公司将分期出资1.05亿元(占3%)参与中建集团的控|
| |股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材)联合组建的南方|
| |水泥有限公司(暂命名,下称:南方水泥),南方水泥注册资本为35|
| |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尖峰水泥)拟|
| |以实物资产出资1.4亿元(占35%)与南方水泥以现金出资2.6亿元(占|
| |65%)合资组建浙江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暂命名,下称:南方尖 |
| |峰),南方尖峰注册资金拟定为4亿元人民币;尖峰水泥用于出资的|
| |资产评估值为26112.29万元,其中1.4亿元计入南方尖峰的注册资 |
| |本,超过部分计为南方尖峰对尖峰水泥的负债;南方尖峰成立后,|
| |与尖峰水泥各出资50万元(各占50%)共同组建金华南方尖峰水泥销 |
| |售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
| |币100万元,销售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自成立之日起至2009年12月|
| |31日期间由尖峰水泥负责管理及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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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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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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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
| |登城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尖峰登城)将自筹4800万元资金投资建设|
| |一座装机容量为9MW的纯低温余热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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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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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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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于2007年5月29日作 |
| |出的有关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 |
| |其99.16%的权益,下称:尖峰药业)于同日与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 |
| |管委会(下称:金华管委会)签订了《关于收回尖峰药业土地的协议|
| |》,收回尖峰药业位于金华市开发区李渔路以南、永康街以东2000|
| |0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尖峰药业取得此土地使用权时支付|
| |的土地出让金为300万元),由金华管委会向尖峰药业支付补偿费15|
| |00万元;并于2007年5月30日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资|
| |源局)协商签订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协议》(该协议尚需报市政|
| |府批准),解除了尖峰药业于2001年5月与浙江省金华市国土管理规|
| |划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在有关各方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次资产处置尖峰药业将|
| |可获得1500万元的现金收入,预计产生1200万元的资产处置差额,|
| |将对本公司2007年度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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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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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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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于2007年4月16日与 |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 |,公司将与中建集团合资组建一家区域性专业化水泥公司,中建集|
| |团同意以现金出资,公司将现有的在浙江的与水泥业务相关的资产|
| |(除立窑外)进行审计和评估后,通过部分留存或/和部分变现或/和|
| |部分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具体比例待定;中建集团可以选择在适|
| |当时机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甲方控制的关联公司|
| |。 |
|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93.91|
| |%的权益,下称:尖峰水泥)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 |
| |建材)签订了《投资协议》,中国建材同意向湖北大冶尖峰水泥有 |
| |限公司(系由公司及尖峰水泥共同出资组建,首期注册资本2000万 |
| |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占49%,下称:大冶尖峰)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
| |(占40%);同时公司(或/和)尖峰水泥以对大冶尖峰的债权中的7000|
| |万元转为注册资本向大冶尖峰增资,加上先期投入的首期2000万元|
| |注册资本,共投入9000万元(占60%)注册资本。增资后,大治尖峰 |
| |的注册资本将达到1.5亿元。 |
| | 上述事项尚需经各方有权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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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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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2-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6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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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以通信方式召开 |
| |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让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
| |公司(下称:天士力股份)股权的议案:公司与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
| |公司(下称:天士力集团)于同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
| |司所持有的天士力股份680.4万股法人股以9.77元/股的价格出售给|
| |天士力集团,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6647.508万元。本次股权出让完|
| |成后,公司将不再拥有天士力股份的股权。 |
| | 2005年11月15日,公司与天士力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
| |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天士力股份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
| |涉及到应由该转让标的股权(680.4万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
| |,由股权受让方天士力集团承担。 |
| | 经天士力集团股东会决议,同意天士力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天津|
| |帝士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其持有的天士力股份公司1404.3万|
| |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4.93%)及1857.989万元现金对天士力集团进 |
| |行增资,增资后天士力集团的注册资本达到22788万元,其中:天 |
| |津帝士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60%,公司占21.67%。股东大会 |
| |批准了该股权转让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
| |12月12日以有关批复文件批准了股权转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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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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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1-07|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10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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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召开执行董事会议,执行董事作出了出 |
| |让杭州医药物资有限公司部份股权的决议:经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
| |限公司友好协商,决定将公司持有的杭州医药10%的股权及浙江尖 |
| |峰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71%的股权出让给上海医药公司,出让价格 |
| |暂定为1085万元,最终价格以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
| |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经双方确认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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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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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9-30|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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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金华峰联投资有|
| |限公司(简称:峰 |
| |联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拟将本公司持有的 |
| |浙江尖峰管业有限公司(简称:管业公司)90%的股权出让给峰联公 |
| |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峰联公司拟出资2403.14万元受让 |
| |管业公司9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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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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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8-26|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8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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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根据2003年4月5日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的关于杭州医药等五家|
| |子公司的资产重组整合方案。将原由本公司持有的与水泥业务和医|
| |药业务相关的子公司的股权分别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公司的控股子|
| |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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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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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997-09-05|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7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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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与杭州市药物研究所于1997年9月3日正式签署合资协议|
| |书,本公司出资1486万元, 与杭州市药物研究所分别合资组建杭州 |
| |尖峰德康药业有限公司和杭州医药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医药物资有|
| |限公司, 注册资本1280万元, 本公司出资793万元,占62%股份,杭州|
| |医药物资公司研究所以实物作价487万元投入,占38%股份。预计年 |
| |回报率可达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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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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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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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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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2.49| 0.0%|
| |公司 | 金 | | | |
| 2|金华尖峰陶瓷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联营公司 | 0.62| 0.0%|
| |公司 | 金 | | | |
| 3|金华市医药有限公|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00| 0.0%|
| |司 | 金 | | | |
| 4|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向上市公司提供| 控股子公司 | 0.10| 0.0%|
| |公司 | 资金 | | | |
| 5|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40| 0.0%|
| |公司 | 金 | | | |
| 6|浙江尖峰通信电缆|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29| 0.0%|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7|浙江尖峰登城水泥|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31| 0.0%|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8|浙江尖峰国际贸易|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03| 0.0%|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9|杭州尖峰德康药业|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0.07| 0.0%|
| |有限公司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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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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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2-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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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
| |下: |
| | 原告为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
| |公司(股权受让方);被告为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控 |
| |股子公司,下称:尖峰药业)。 |
| | 2004年10月公司与尖峰药业将所持有的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
| |公司(下称:海洲公司)全部股权(公司占10%、尖峰药业占90%)出让|
| |给原告,转让价格以有关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最终定价为550万 |
| |元。公司与尖峰药业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 |记。 |
|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诉讼(2005)台民二初字第163号受理了 |
| |原告“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 |
| |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以被告隐瞒相关事实为由要求返还土 |
| |地出让金财产价值计人民币1593.08万元;2、要求交付或赔偿缺少|
| |的机器设备计人民币69.65万元;3、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计人民币|
| |300万元及赔偿原告多支付给海洲公司职工工资等费用损失计人民 |
| |币232.59万元。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2195.32万元。 |
| | 公司及尖峰药业与原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已于2005年11月|
| |10日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判决。 |
| | 2005年12月26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
|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台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
| |公司、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向浙江省台州|
|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
| |司的起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案件受|
| |理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
| | 2006年1月5日公告,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诉讼|
| |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
| | 原告为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
| |公司(股权受让方);被告为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控 |
| |股子公司,下称:尖峰药业)。 |
| | 2004年10月,公司与尖峰药业将所持有的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
| |限公司全部股权(公司占10%、尖峰药业占90%)出让给原告,转让价|
| |格以有关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最终定价为550万元。公司与尖峰 |
| |药业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 2006年1月4日,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原告再次向浙江省台州市|
|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起诉|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壹元人民币, |
| |要求被告归还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52659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 |
| |承担。 |
| | 法院将于2006年2月22日开庭审理。 |
| | 2007年1月5日公告,经开庭审理,就本次诉讼事宜浙江省台州|
|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
| |下: |
| | 驳回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6440元由原告奥力特公司 |
| |、新远大公司负担。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 |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
| | 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 |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台州奥力特 |
|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力特公司)、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
| |司(下称:新远大化工)不服台州中院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尖|
| |峰药业有限公司与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化工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
| |的(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 |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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