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200025 更新日期:2008-05-20◇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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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2-2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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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
| |汽车工贸”)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鹏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鹏驰公司”)32.94%的股权以不低于实际投资额转让给深圳市龙岗|
| |大工业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工业区”)。 |
| | 因大工业区为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
| |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特力A之控股子公司汽车工贸于2008年1月31日正式与深圳市 |
| |龙岗大工业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双|
| |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书之日起,股权转让事宜正式生效。2008年2 |
| |月25日,汽车工贸正式收到了大工业区应支付给汽车工贸的款项人|
| |民币990万元(汽车工贸实际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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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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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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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截止2007年12月26日,特力A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 |累计出售公司所持有的原水股份股票123万股,占原水股份总股份 |
| |的0.065%,实现投资收益约为2012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2007年年|
| |度报告为准。 |
| | 预计2007年度盈利约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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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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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8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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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12月11日,特力A与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正式签订|
| |了《合作协议书》,拟在深圳市共同投资成立深圳特力吉盟投资有|
| |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704,960元,其中公司以位|
| |于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西特力水贝工业区2号、3号厂房评估作价|
| |为人民币28,352,480元出资,吉盟公司以现金人民币28,352,480元|
| |出资。双方各占目标公司5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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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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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05|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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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特发|
| |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 |
| |自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2月27日止),借款的年利率为7.12%。|
| |协议到期时,本公司应按协议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偿还|
| |给特发集团。因特发集团为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
| |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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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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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29|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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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特力A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7年8月20日召开, |
| |一致同意公司向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做|
| |为流动资金,自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10月12日止,借款的年利 |
| |率为7.50%。协议到期时,本公司应按协议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 |
| |费一次性偿还给特发集团。 |
| | 因特发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
|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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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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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0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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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同意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公司|
| |向特发集团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借款的年|
| |利率为7.00%(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借款的 |
| |基准利率为5.22%,不设上限),因特发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
|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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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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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7-25|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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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特力A与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 |
|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特发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仟贰|
| |佰陆拾万元,用于购买公司在广发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借款期限为|
| |壹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借款的年利率为7.02|
| |%。协议到期时,公司应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偿还给特 |
| |发集团。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 |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借款事项,不|
|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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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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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7-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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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特力A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已于2006年5|
| |月18日与秦克波先生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汽车工贸所拥有的|
| |深圳市富怡雅居A-B103、203商铺全部转让给秦克波,交易价格为 |
| |人民币1660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属非关联交易。 |
| | 本次资产出售将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213万元。 |
|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06年4月25日以通讯 |
| |方式召开,一致通过了本次出售资产议案。本次出售资产交易相关|
| |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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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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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2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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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 特力A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短|
| |期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特发监理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
| |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因特发监理为公司控股股东|
| |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 |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5日召开了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
| |会议,同意公司向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短期借款|
| |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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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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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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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关于公司与仁孚汽车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合资公|
| |司经营奔驰汽车的项目的议案及公司与仁孚公司关于成立合资公司|
| |的协议、补充协议、章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2005年3月3日公|
| |司与仁孚汽车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
| |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拟在中国深圳市罗湖区共同投资成立深圳仁|
| |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 |其中公司出资额为7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外,双方|
| |约定由合资公司租用特力集团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昌路42号新|
| |永通大楼作为仁孚特力的经营场所,租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年。本|
| |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该项投资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
| |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鉴于仁孚深圳的母公司|
| |仁孚香港代理奔驰品牌已近50年,仁孚深圳负责其在深圳地区的业|
| |务,经营情况一直保持良好的态势,业务量及在业内维修奔驰汽车|
| |的知名度非常高,且合资公司仁孚特力租用公司的物业,可使公司|
| |获得稳定收益50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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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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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1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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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
| |发展(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
| |司在特发监理的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整于2004年2月26日到期,特发|
| |监理同意延期该笔借款至2005年2月26日,特发集团继续提供担保 |
| |。借款的年利率为6.5%,利息按月支付,本公司于每月21日前将每 |
| |月应付利息支付给特发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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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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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16|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1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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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公司已于2003年12月12日与英格索兰(中国)投资公司签定股权转|
| |让意向协议,将公司所持有的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5%的股权全|
| |部转让给英格索兰,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76万元。本次出售资产 |
| |交易,尚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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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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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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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6-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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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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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表明,截止2005年12月31日 |
| |,本公司总股本为220,281,600股,净资产为225,872,478.83元, |
| |每股净资产为1.025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676,304.77元,每 |
| |股收益0.025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扣除非经|
| |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0.0171元。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正常。|
| |自2006年3月8日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本公司A、B股股票|
| |简称分别为"G特力A"、"深特力B",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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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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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0-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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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0-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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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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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给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提供的|
| |担保,因中浩公司逾期未还,本集团须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天勤会|
|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带解释性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应将这15|
| |00万元损失全部纳入一九九九年会计报表,本集团一九九九年末的|
| |每股净资产为0.96元,已低于每股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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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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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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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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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 | 10553| 362%|
| |司占用公司资金净| | | | |
| |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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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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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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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7月26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
| |书(2007)岳民初字第794号、第646号、第817号、第160号、第76|
| |6号,通知我司其已受理周斌等诉我司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
| |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 本案原告:周斌等 316 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
| |。 |
| | 本案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
| |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 |
| | 诉讼请求及依据: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
| |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装修损失及律师代|
| |理费等共计约人民币3800万元。本公司正积极进行应诉准备工作。|
|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 |
| | 2007年12月26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结|
| |果如下: |
| | (一)解除付元四等64原告与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的|
| |房屋买卖合同; |
| | (二)付元四等64原告所购房屋退还给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
| |阳公司,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履行; |
| | (三)由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被告深圳市特发特力|
| |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特力A、被告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 |赔偿付元四等64原告购房款5703663元、装修款741594元,鉴定费3|
| |8400元,律师代理费85000元,文印费3368元,五项合计6572025元|
| |,此项义务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 |
| | (四)驳回付元四等64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先予执行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 |,合计171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58200元,由付四元等64原告 |
| |各负担200元。 |
| | 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
| |最终裁定被告方四家公司败诉,公司若需承担赔偿责任,将给公司|
| |2008年的损益带来相应数额的影响。 |
| | 2008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
| |定书,裁定如下: |
| |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7)岳民初字第10号民事|
| |判决; |
| | 二、本案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
| | 截止至公告之日,我公司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额共|
| |计18,002万元,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7.77%。公司目|
| |前经营情况正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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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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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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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于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 |,特发集团要求以公司所持以下企业的股权作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 |反担保: |
| | 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特发特 |
| |力房地产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特发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有限 |
| |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新永|
| |通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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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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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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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5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化股份公司)|
| |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
| |市上步支行签订《担保限额贷款合同》,本公司担保石化股份公司|
| |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5,760万元,期限至200|
| |0年12月14日。2000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 |
|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和石化|
| |股份公司签订《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将农行深圳分|
| |行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人民币贷款(含上述5,760万元贷款 |
| |)以投资形式划转给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并约定“从投资划转之|
| |日起,甲方(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行使投资人的一切权利,乙方|
| |(农行深圳分行)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该协议由“三方代表|
| |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石化|
| |股份公司和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 |
| |司(下称石化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书》,将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
| |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权益置换为长城公司深圳|
| |办事处对石化集团公司同等金额的投资收益。同时,石化集团公司|
| |与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协商同意,长城|
| |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对石化集团公司人民币27,000万元的投资权益,|
| |置换石化集团公司在其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本次股权|
| |转让。该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
| | 2004年8月20日,农行深圳分行以上述《协议书》、《贷款转 |
| |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未得到履行而申|
| |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
| |院,要求制令借款人石化股份公司偿还人民币5,760万元贷款及利 |
| |息16,652,286.37元和逾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
| |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
| |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2006年5月10日公告,2006年5月9日,G特力A收到深圳市中级|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石油|
|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逾期还贷人民币5760万元和公司为此担保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 | |
| | 一、石化股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农行借|
| |款本金5760万元及利息。 |
| | 二、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石化股份公司追偿。 |
| | 本案受理费381,271.43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
| |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递|
| |交上诉状。公司可能存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对公司2006年|
| |的损益将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
| |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额|
| |共计11724万元,约占公司2005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1.91%。公司目 |
| |前经营情况正常。 |
| | 200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 | 本案二审受理费381,271.43元,由公司负担。 |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此判决结果对公司2007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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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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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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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金田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深圳市中|
| |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司持有的新永通公司95%的股权以及金田公司 |
| |在广州和深圳的部分股权和资产。 |
| | 经本公司与深发行协商,本公司承接了金田公司200万美元贷 |
| |款的本金及全部利息,深发行同意本公司在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
| |情况下,将此担保转化为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的借款人民币壹仟|
| |陆佰万元。 |
| | 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
| |借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用于归还金田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
| |民桥支行签订的深发人民桥贷字第97080063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 |。 |
| |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担保及利息于2002年计提了全额的预计负|
| |债,本次承接担保责任不会对本公司当期的损益产生影响。 |
| | 本公司正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金田公司追讨相关债权。 |
| |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
| |额共计11724万元,约占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1.91%。公 |
| |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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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2-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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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2月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知书》|
| |及《民事裁定书》。 |
| |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因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而向深圳|
|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人民币1460万元为限。该|
| |院2005年1月27日裁定查封、冻结公司的下列资产: |
| | (一)、持有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50%股权。 |
| | (二)、持有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60%股权。 |
| |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罗湖支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达成转贷协|
|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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