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58 更新日期:2008-04-23◇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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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8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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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同意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 |
| |%的股权以人民币38,4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
| |司,并同意于2007年11月2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为本公司带来约5600万元的投资收益。 |
| | 2007年12月4日公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利用本次股权出售所得|
| |资金用于本公司电子市场业务的发展和银行借款的清偿。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
| |意见通知,对公司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
| |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方案审核无异议。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复,对公司|
| |转让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事项审核|
| |同意。 |
| | 2007年12月29日公告称以公司收到的出售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
| |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所得款项归还银行借款1.8451亿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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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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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30|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42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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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收到招标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标代|
| |理单位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国内招标中标通知|
| |书》,通知公司控股97.7%的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在武汉市轨 |
| |道交通一号线无线通信系统招标中中标,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4248|
| |.8万元整,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在接通知后十五日内到武汉地铁集团|
| |有限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工期为2007年至201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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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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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3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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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
| |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控股97.7%的深圳市赛格通信 |
| |有限公司(简称"赛格通信公司")有关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
| |统设备及服务采购中标事宜公告如下: |
| | 本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接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中 |
| |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显示: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
| |统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编号:GMTC-SZMC209/2007)的评标工作 |
| |已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招标人确定赛格通信公司为|
| |该项目的中标人。 |
| | 中标标的: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 |
| | 中标金额: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陆万元整(RMB43,660,000.00|
| | 元) |
| | 其中:首期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0,159,215.00 元 |
| | 东延线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3,500,785.00 元 |
| |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将于中标通知书发|
| |出后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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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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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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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9月20日,*ST 赛格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 |
| |司与香港中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为香港地铁无线通信系统|
| |改造工程TETRA无线通信系统提供软件开发及车载台供应的合同, |
| |合同金额10,853,550.00港元,合同工期为2007年至2011年。该合 |
| |同属于与赛格通信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相关的产品销售及工程服务合|
| |同。该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 |
| | 该合同的确立经过详细的经济分析,会增加赛格通信公司的营|
| |业收入和利润,进而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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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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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3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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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6年11月29日接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中|
| |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显示:深圳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通 |
| |信系统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招标|
| |人确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E包(通 |
| |信无线系统)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标的为深圳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 |
| |通信系统之通信无线系统;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3,143,351.00元。 |
|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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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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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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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赛格现就控股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拟用其持有的深 |
| |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46,343,111股股份,每股作价人民币2.61|
| |1元,偿还因赛格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而 |
| |形成的赛格集团对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1,001,862.58元之进展情况|
| |予以公告。 |
| | 本公司关于赛格集团实施以资抵债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并经本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召开的第|
| |十一次(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鉴于赛格集团未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如期解除其拟用于抵 |
| |债股份中的4,541,879股赛格三星股份的司法冻结,根据赛格集团 |
| |出具的《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
| |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赛格集团将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以现金 |
| |人民币11,858,846.07元偿还该部分抵债股份(即4,541,879股赛格|
| |三星股份)对应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1,858,846.07元。 |
| | 因此,赛格集团将上述现金11,858,846.07元偿还给本公司后 |
| |,赛格集团拟用于偿还本公司债务的赛格三星股份数量将由46,343|
| |,111股变为41,801,232股,即:赛格集团应当将其所持有的41,801,2|
| |32股赛格三星股份,以人民币2.611元/股作价抵偿截至2005年11月|
| |30日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9,143,016.51|
| |元。 |
| | 鉴于上述情况,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审议,同意本公司与赛格|
| |集团签署《以资抵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资抵债协议之补充协|
| |议》的主要内容为: |
| | 1.赛格集团应当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现金共计人民币11,858,|
| |846.07元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用以抵偿截至2005年11月30日|
| |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858,846.07元。 |
| | 2.赛格集团应当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所持有的41,801,232股|
| |赛格三星股份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以人民币2.611元/股作价抵偿截 |
| |至2005年11月30日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9 |
| |,143,016.51元。 |
| | 3.赛格集团及本公司确认并同意,自现金人民币11,858,846.0|
| |7元按照约定于2006年7月10日前被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且41|
| |,801,232股赛格三星股份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照约定被全部过户|
| |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赛格集团即清偿完毕赛格集团对本公司资金|
| |的占用额共计人民币121,001,862.58元。 |
| | 本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上述以资抵债的事项尚须国务院国有|
|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后|
| |方可实施。 |
| | 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接到赛格集团的来函,主要内容如下:|
| |鉴于目前此清欠事宜尚在国家国资委的审批过程中,此次清欠事宜|
| |可能需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完成。 |
| | 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
| |006年11月3 |
| |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以股抵债有 |
| |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以股抵债方案。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 |内有效。 |
| | 上述以股抵债的清欠方案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
| |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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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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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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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将本公司群星广场31楼的物业用于在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办|
| |理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抵押的议案。该笔贷款属于公司第十次(20|
| |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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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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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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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间接控股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
| |司对该线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46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由赛格|
| |日立自行解决,自筹1600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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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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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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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重新办理伍仟万元人|
| |民币贷款额度,新贷期限一年,并同意由深圳市赛格储运有限公司|
| |继续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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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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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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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追溯批准公司间接控股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限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配套项目的议案:该项目主要是生产配套建筑|
| |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9000万元以内,建设费用由企业自筹解决|
| |,建设周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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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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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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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的2500万元港币存款质押,在光大银行|
| |深圳红荔路支行办理2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半年;以自有|
| |的2000万元港币存款质押,在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办理2000万元|
| |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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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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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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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
| |借新,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5日。贷款利率为5.|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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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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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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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
| |借新,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4日。贷款利率为5.|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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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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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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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借款合|
| |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其中5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
| |,1000万元属于新增,贷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到期日为2005年11|
| |月26日。贷款利率为6.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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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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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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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借新|
| |,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4日。贷款利率为5.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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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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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 |议审议批准,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 |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用于借新还旧,贷|
| |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到期日为2005年11月12日。贷款利率为6.13|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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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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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2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2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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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以每月每平方米平均238元人民币的市场公允之租赁价 |
| |格,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赛格广场裙楼第2、3、6、7层|
| |,按租赁面积(实用面积)17911.44平方米计算的租金共计12,788|
| |,768.16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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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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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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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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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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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鉴于本公司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
| |净 |
| |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特别处 |
| |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在2006年度报告披露日2007年4月26日|
| |停牌一天,从2007年4月27日复牌开始,交易所将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
|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特别处理措施为:A股股票简称 |
| |由原“深赛格”变为“﹡ST赛格”;B股股票简称原“深赛格B”变|
| |为“*ST赛格B”,A股股票代码仍为“000058”,B股股票代码仍为 |
| |“200058”;公司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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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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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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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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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其他应收款 | 控股股东 | 7.00| 0.0%|
| |限公司 | | | | |
| 2|赛格(香港)公司| 其他应收款 |股东之子公司| | |
| 3|深圳赛格东方实业| 其他应收款 | 联营公司 | 44.00| 0.1%|
| |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4|深圳市赛格物业管| 其他应收款 |股东之子公司| 3.00| 0.0%|
| |理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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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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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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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赛格于2006年6月21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 |书》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有关事宜公|
| |告如下: |
| | 《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
| |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买|
| |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中|
| |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阳江市中 |
|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续冻结了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定|
| |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及红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 |
| |(从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1月4日)。 |
| | 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上述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
| |分。 |
|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5号《 |
| |民事裁定书》续冻结了被执行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限售流|
| |通股129,968,232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 |
| |从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3日)。 |
| | 2007年6月26日公告,*ST赛格于2007年6月25日接到广东省阳 |
|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号《通知书》。续|
|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ST赛格限售流通股129,968,232|
| |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7年7月4日至|
| |2008年1月3日)。续冻结期间,未经该院同意,上述股权不得作买|
| |卖、转让等处分。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13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 |人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1号民事裁|
| |定书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公司A股限售流通股129|
| |,968,232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8年|
| |1月4日至2008年7月3日)。续冻结期间,上述股权不得作买卖、转|
| |让等处分。 |
| | *ST 赛格于2008年1月11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 |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
| |案,该院作出的(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
| |生法律效力,现将有关处置该股及续冻结事项通知公司如下: |
| | 1.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ST 赛格(证券代码:|
| |000058)限售流通股票39,239,951股的冻结。 |
| | 2.续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所持有*ST 赛格(证券代码:0000|
| |58)限售流通股票90728281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
| |限半年(从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7月3日止)。续冻洁期间,上述|
| |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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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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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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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T赛格于2007年10月31日接到公司间接持股54.93%的深圳赛 |
| |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报告,赛格日立涉及民事诉讼案件,|
| |现将情况予以公告: |
| | 一、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河南安彩集团成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格日立)|
| |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原告销售系列显示屏给被告。从2006年6月至8|
| | 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21"显示牌共计907266块,价值人民币39|
| |,131,615.7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特向深|
|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1|
| |31,615.7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二、本次诉讼及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 公司及赛格日立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事宜。上述诉讼若败诉,因 |
| |欠付金额已经财务入账,此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
| |但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将会相应加大公司本期亏损。 |
| |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无小额诉讼、仲|
| |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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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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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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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
| |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
| | 法定代表人:金基民局长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200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与被告为供用电关系,原告为供电方,被告是用电方,在|
| |供电过程中,原告按规定进行了供电,但被告却拖欠了2006年6-7 |
| |月间电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缴清。鉴于被告拖欠电费|
| |的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电费人民|
| |币4,016,412.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交清之日|
| |止,每日按1‰计,现暂计至2007年7月26日,为24,098.47元,以|
| |后续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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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上海旭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
| | 地址:上海老沪闵路1111号 |
| | 法定代表人:顾忠惠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200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1)原告与被告多年来一直有业务往来,2006年11月30日至2|
| |007年6月26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1,243,137.16元的彩色 |
| |显像管玻壳产品,期间,被告除支付了4,335,141.95元货款外,尚|
| |余36,907,995.21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 |
| |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907,995.21元及利 |
| |息1,414,498.92元,共计人民币38,322,494.12元(利息暂算 |
| |至200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 |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 |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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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北京化工厂 |
| |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安定南街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金瑞厂长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被告双方建立了常年供需合作关系,2007年1月,原告向 |
| |被告累计供货了4322公斤的彩色荧光粉,共计货款总额954,349.3 |
|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349.3元 |
| |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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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8-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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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接到本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
| |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报告,赛格日立涉及民事诉讼案件,|
| |原告: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为长期合作客户关系,|
| |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精密金属零件等货物。依据原告被告双方2006年|
| |9月至2007年7月签订的3份《订购合同》以及双方在该段时间内核 |
| |查确认的结果表明,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原告一共向被告提供了|
| |价值人民币27,051,691.41元的货物,并且上述全部货物的数量 |
| |和质量都已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因此,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
| |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6,006,490.38|
| |元,尚拖欠人民币21,045,201.0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 |
| |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
| |人民币21,045,201.03元;判令支付上述拖欠货款自2006年9月至20|
| |07年7月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007年7月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 |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天数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判令诉|
| |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公司及赛格日立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事宜。上述诉讼若败诉,因 |
| |欠付金额已经财务入账,此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
| |但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将会相应加大公司本期亏损。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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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深圳虹阳工贸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彭义龙 |
| | 地 址:深圳市振华路桑达大厦 715室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日立)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荧光粉及支架玻杆。双方|
| |分别于2006年11月、2006年12月、2007年2月签订了荧光粉及支架 |
| |玻杆订购合同,被告收货后却未付相应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时,被|
| |告仅向原告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及2006年12月31日前未付的货|
| |款共计2,664,015.24元,尚欠付货款3,721,671.60元。经多次催要|
| |,被告至今未付。 |
| |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
| |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21,671.60元,逾期利息40,194元,请求|
| |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 | 该诉讼的出庭时间为 2007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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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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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珠海彩珠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杨易华 |
| |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日立)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低玻粉。2006年12月、20|
| |07年1月及2007年6月,原告分别向被告供货,但货款未付清,截至|
| |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付货款2,450,36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 |
| |至今未付。 |
| |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支|
| |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2,450,368元,逾期付款利息79,392 元, |
|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支付。 |
| | 该诉讼的出庭时间为 2007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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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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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1)案件1: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玻壳屏、锥购销业务,根据《|
| |供货协议》约定的条款,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给原告,自|
|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55,544,637.|
| |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
| |,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 |
| |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 |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
| |5月31日拖欠原告的货款 55,544,637.14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
| |造成原告的贷款利息损失46.12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 |
| |讼费用。 |
| | (2)案件2: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购合同》,原告为在|
|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给付原告,经原告对账确认,截至2006年12月|
| |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85,245,605.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 |
| |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了417.83 |
| |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 |
| |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
| |交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2006年12月底前拖欠原|
| |告的货款85,245,605.21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贷款|
| |利息损失417.83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 | 该两项诉讼的出庭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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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6-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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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赛格于2006年9月6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
| |限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说明书》。 |
| | “说明书”显示,赛格集团已将其持有的公司20,179,833股限|
| |售流通股质押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6|
| |年8月22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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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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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G赛格2006年9月5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
| |深中法执字第82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附件广东省深圳市 |
| |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号《民事裁定书》。 |
| | 通知书显示: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 |限公司股东代管占用资金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
| |赛格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赛|
| |格集团在公司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现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公|
| |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应分配给赛格集团的股息(或红利等)划|
| |拨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划拨金额以人民币41,464,174.01 |
| |元为限。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9-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5年7月6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3|
| |号《通知书》和第21-5号《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分别公告如下|
| |: |
| | 第24-3号《通知书》显示:关于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
| |与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
|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
| |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及红|
| |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 第21-5号《通知书》显示:关于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与广州|
| |福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 |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已轮候冻结被告广州福达公|
| |司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公司总 |
| |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 深赛格于2005年9月20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
| |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1-10号《通知书》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
| |法院(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
| |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
| |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福达公司(股东代码:0800020208)|
| |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本公司总 |
| |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的轮候冻结。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9-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5年9月19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5|
| |、246号《民事裁定书》和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 |
| |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 | 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该院审理的原告华夏|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广州福|
| |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29,968,232股|
| |,占总股本的17.9%)、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祺|
| |祥实业有限公司、王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3日作 |
| |出的245、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
| |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的"深赛格"境内法人股|
| |29,968,232股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间,不得作买卖、转让、抵押|
| |、不得作支付孽息处分。从实施冻结之日起一年,如果原冻结的股|
| |份分期冻结,轮候冻结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
| |结到期日同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7-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深赛|
| |格57803469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质押给华夏银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
| |已从2005年7月4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
| |续。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6-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
| |书,追加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为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申请执行|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裁定:冻结深圳市赛|
| |格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发起人国有股6,000,000股,冻结期 |
| |限至2006年6月12日止。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9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 |件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等|
| |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及附件,经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 |,决定立案审理。 |
| | 公司作为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 | 1.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
| |本金人民币890万元; |
| | 2.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
| |人民币730,655.25元(自2003年8月29日起,暂计至2005年2月20日 |
| |,实际偿还利息金额以实际清偿日结算为准); |
| | 3.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4.判令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赛格达声房|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 |。 |
|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
| | 本公司于2006年8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光|
| |大银行划转来的8,541,206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系深圳市福田区人 |
| |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深达声持有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上市|
| |公司法人股股权后,进行拍卖的所得款项。 |
| | 本公司收到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后,应收被告深达声的款项等额|
| |减少。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2-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
| |执行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 |
| | 第24-3号《裁定书》显示: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被|
| |告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2|
| |9,968,232股,占总股本的17.9%)、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广州南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 |广州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三被告价|
| |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广东|
|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述三被|
| |告价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
| | 同时,《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被告广州|
| |福达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及红利 |
| |、配股红股等孽息,股东代码:0800020208,冻结期限从2005年2 |
| |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
| |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股份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 |
| | 第21-5号《通知书》显示:关于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与广州|
| |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
| |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已轮候冻结被|
| |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 |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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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 |
| |示: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还款、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
| |如下和解协议: |
| | (一)根据原告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于2003年12月22|
|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原告已经于2004年7月19日代第一被告( |
|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借款|
| |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88,052.46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
| |币6,126.4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 |
| |10,194,178.91元。第一被告同意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偿还人 |
| |民币10,194,178.91元以及该款从2004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
| |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第|
| |一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80.89元及诉 |
| |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第一被告对上述应付原告人民币10,194|
| |,178.91元的款项及利息,以及应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60,980.89元|
| |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承诺分期偿还; |
| | (二)第二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履行上|
| |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对第二被告|
| |持有的第一被告40,206,226股股份的冻结继续有效,在第一被告还|
| |清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本息以前,原告不申请解除对上述股份的查封|
| |;若第一被告在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时,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
| |额履行,原告有权就第一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该期未清偿|
| |部分及之后各期)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作为被执行 |
| |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 |63,5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7%)质押给中国光|
| |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4|
| |年11月23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07-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7月8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
| |限公司的《证券质押登记说明书》,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57,8|
| |03,469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7.96%)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 |
| |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4|
| |年7月6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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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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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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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鉴于彩管产品市场恶化以及订单大幅减少、开工不足的情况,|
| |*ST 赛格间接控股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 |决定对三条生产线进行停产,同时分流部分合同到期的劳务工等人|
| |员,以降低公司成本。 |
| | 本次停产,将对公司2007年半年度业绩有负面影响。同时,除|
| |彩管业务受到影响外,公司其他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受影响|
| |。 |
| | 从2007年4月27日开始,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 |
| |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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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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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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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办理壹亿伍仟万元|
| |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并同意向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
| |器件有限公司申请为本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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