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11 更新日期:2008-05-14◇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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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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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ST物业及公司合营公司--深圳国贸天安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与|
|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在深圳签署房产租赁合同。|
| | 公司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的国贸大厦A |
| |区1-5层及周边部分自有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万余平方米租赁给|
| |天虹商场公司。 |
| | 公司合营公司--国贸天安公司(公司拥有国贸天安公司50%权 |
| |益),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商场一至四层部分房产,|
| |建筑面积合计约1.4万余平方米租赁给天虹商场公司。 |
| | 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将盘活本公司闲置房产,使本公司未|
| |来增加较为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空置房产物业管理费的支出,对|
| |本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独立性未构成影响;对房屋租赁业务有一定|
| |影响,合同期限为15年,合作期间公司有持续的租金收入,构成本 |
| |公司该项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
| | 国贸大厦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租赁起始日"起算, |
| |持续至满15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应不迟于2008年6月30日。 |
| | 天安商场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租赁起始日"起算, |
| |持续至满15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应不迟于2008年7月15日。 |
| | 国贸大厦房产租赁合同:起始年租金及服务费收入约为人民币|
| |1655万元;第4年起,租金每年递增一次;天虹商场公司以银行转 |
| |账方式按月支付租金。 |
| | 天安商场房产租赁合同:起始年租金及服务费收入约为人民币|
| |1129万元;第4年起,租金每年递增一次;天虹商场公司以银行转 |
| |账方式按月支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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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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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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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振华支行申请贷款1.5亿元人民 |
| |币,其中8600万元用于偿还老贷款,剩余的6400万元用经营周转资|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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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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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58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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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深物业于2005年4月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
| |司以及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两家股东建设|
| |控股和深投公司于当日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了《深圳市|
|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
| |。建设控股将其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深物业发起人国家股323,74|
| |7,713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59.757%)及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485,89|
| |9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0.09%),深投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 |的深物业定向境内法人股56,628,000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10.452|
| |%)一并转让予受让人卓见投资。 |
| | 2、转让价格:每股作价为人民币1.20405元,股份转让价款总|
| |额为人民币458,576,423.93元。 |
| | 3、此项股份转让事宜已经国资委批准,尚须商务部批准后生 |
| |效,股份转让完成后,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不再拥有深物业的股份|
| |,卓见投资将持有深物业股份合计380,861,612股(占深物业股本 |
| |总额70.296%),为深物业的绝对控股股东。 |
| | 公司于日前接到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国|
| |有股转让进展情况的函》,称"涉及深物业国有股转让的其它审批 |
| |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
| | 2006年6月5日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上述要约收|
| |购事宜的审 |
| |核工作。 |
| | 于2007年4月19日,投资控股向卓见投资发出了《关于终止深 |
| |物业股权转让的函》,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经研究,公|
| |司并不同意投资控股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理由如下: |
| | 一、投资控股单方面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
| | 二、投资控股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合同。本次转让行为为境外机|
| |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控股权,需要也已经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 |管理委员会、国家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审批|
| |同意,目前正在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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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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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0-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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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建设银行申请一亿元人民币贷款,用|
| |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工程开发公司的"风和日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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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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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25|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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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
| |3年12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2日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 |。由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的国贸广场共42间商|
| |铺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深圳市福|
| |田区福华路皇岗口岸B106-0051号宗地共同抵押。该款项主要用于 |
| |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花园项目"。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
| |,全部借款将分两次提取:1、2003年12月29日,提取金额为人民 |
| |币9000万元;2、2004年2月16日,提取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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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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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19|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82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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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签署《房产买卖|
| |意向书》,公司决定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大厦”裙楼|
| |的6837.24平方米房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
| |此项交易涉及金额8204.69万元,属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本次交易|
| |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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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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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8-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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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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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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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由于本公司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 |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在2007|
| |年度报告披露日2008年4月15日停牌一天,从2008年4月16日复牌开|
| |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本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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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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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5-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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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5-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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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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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90,449,977.3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 |的净利润为正值,每股收益0.1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 |
| |益0.16元。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正常。经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 |请并获批准,自2005年3月8日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公司|
| |A、B股股票简称分别为"深物业A"、"深物业B",股票日涨跌幅由5%|
| |变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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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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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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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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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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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199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公司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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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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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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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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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国贸天安物业| | | 2970.6| 45 %|
| |有限公司 | | | | |
| 2|深业地产发展有限| | | 13452| 203%|
| |公司 | | | | |
| 3|深圳市越众(集团| | | 840.50| 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深圳市建业建筑工| | | 138.90| 2.1%|
| |程有限公司 | | | | |
| 5|深圳物方陶瓷工业| | | 174.70| 2.6%|
| |公司 | | | | |
| 6|深圳市国贸实业发| | | 243.20| 3.7%|
| |展有限公司 | | | | |
| 7|安徽南鹏造纸有限| | | 1107.5| 17 %|
| |公司 | | | | |
| 8|深圳市建设投资控| | | | |
| |股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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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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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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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4年6月,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 |
| |诉讼,诉称1991年6月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非 |
| |法使用其合法取得了土地,为此,请求法院排除防碍,停止侵害,|
| |并赔偿其损失800万元。本公司认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该案 |
| |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 | 2004年10月,美丝公司再次以本公司和罗湖公司为被告向深圳|
|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中院受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该案|
|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深圳中院的错误判决,驳回美丝公|
| |司的起诉。2005年5月,美丝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美林综合楼 |
| |、美林一号厂房两房产证(证号:3000320987、3000119899),深|
| |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7月7日下达复函,表明上述两证均合法有|
| |效,不能予以撤销。 |
| | 随后,美丝公司又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
| |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
|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本公司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中|
| |院撤销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 |
|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号"。|
| |截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
| |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决定撤消S深物业A原持有的载明美林|
| |厂房和综合楼产权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深房地字第300|
| |0119899和3000320987号《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
| |的登记回复到原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
| |登记状态。根据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
| |登记,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 |
| |用权属公司所有。 |
| | 本次行政决定对本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
| | 2007年9月13日公告,S深物业A日前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 |
| |复议办公室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公司要求撤销深圳市房|
| |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和300032|
| |0987号<房地产证>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做出行政|
| |复议决定,维持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 |目前,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 |
| |用权仍属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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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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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2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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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6|
| |)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就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
| |宝金行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租金等费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
| |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
| |付人民币32,524,650.45元。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
| |的法定代表人林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人民币10,053,000元的连带清|
| |偿责任。 |
| |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
|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 若本判决得到执行,将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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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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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4-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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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6年,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
| |了《互保协议》,规定双方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为此,本公司于19|
| |98年10月30日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5900万元提供了|
| |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长春交行于|
| |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 |
| |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吉林省高|
| |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交通|
| |银行长春分行将对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而|
| |产生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590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
| |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原申请执|
| |行人交通银行长春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
| |事处继受。公司日前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署《担|
| |保债务重组协议》,就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
| |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所产生的债务达成重组协议。公|
| |司分二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4800万元,由信达资产公|
| |司申请法院按付款比例解封公司被查封的房产。该协议履行完毕后|
| |,信达资产公司免除公司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截|
| |至基准日2004年3月20日,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合计8679.8万元, |
| |)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
| | 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达成《担保债务重组|
| |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龙|
| |珠大道的俊峰丽舍花园101套住宅、解除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 |
| |区的国贸商业大厦17套房产。至此,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 |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引至的法律诉讼已|
| |终结,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法院已全部解除了因本次诉|
| |讼冻结的公司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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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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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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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7年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
| |贷款人民币600万元,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 |
| |田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
| |偿还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
| |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
| |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
| |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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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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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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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8月22日,S深物业A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 |市分行签署了《银企合作协议》。在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条件的情况|
| |下,在未来5年内,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将为公司提供人民币12亿元 |
| |的综合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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