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股改☆ ◇港澳资讯200030 更新日期:2008-05-26◇ 灵通V4.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4.股改情况】
【1.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列示】
┌─────────┬─────┬─────┬─────┬─────┐
|单位(万股) |2008-03-31|2007-12-31|2006-12-31|2005-12-31|
├─────────┼─────┼─────┼─────┼─────┤
|总股本 | 28842.00| 28842.00| 28842.00| 28842.00|
|发起人国家股 | 19140.00| 19140.00| 19140.00| 19140.00|
|募集法人股份 | 1716.00| 1716.00| 1716.00| 1716.00|
|流通A股 | 4026.00| 4026.00| 4026.00| 4026.00|
|实际流通A股 | 4026.00| 4026.00| 4026.00| 4026.00|
|流通B股 | 3960.00| 3960.00| 3960.00| 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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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本变化】
【3.限售股份】
【4.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
1) 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流通A股获得5股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28842.00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28842.0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4026.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6039.00
限售流通股(万股): 18843.00
保荐机构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 2006-12-18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7-01-05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7-01-08 至 2007-01-15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7-01-11 至 2007-01-15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7-01-15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12-11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12-28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7-01-08
股改实施上市日: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卜静云 | 16.00| 赞成 |
|朱华刚 | 22.43| 赞成 |
|张鑫淼 | 22.48| 赞成 |
|吴叔平 | 48.00| 赞成 |
|河北金泰投资有限公司 | 31.92| 赞成 |
|冯铁砚 | 13.10| 赞成 |
|许春伟 | 13.00| 赞成 |
|阳韶城 | 28.60| 赞成 |
|李建钢 | 13.30| 赞成 |
|张耀刚 | 20.00| 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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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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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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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28.00| 477.04| 1.65|
|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96.00| 396.00| 1.37|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 528.00| 477.04| 1.65|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140.00| 17228.92| 59.74|
|深圳国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64.00| 264.00| 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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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 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66.36
实际控制人: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 66.36
(3) 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莱英达、深圳有色、深圳国信和深圳华晟达以其拥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总数为2,013万股作为对价安排,以换取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A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股股份的对价。
(4)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的特别承诺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深圳国银以外的非流通股东均做出了相关承诺。
(1)莱英达承诺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鉴于非流通股东深圳国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未明确表示意见,依据本股改方案其所应支付的对价由承诺人代为垫付。
④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第一大股东莱英达承担。
2006年12月23日公告,鉴于非流通股东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ST盛润股份已经被司法冻结,其依据本股改方案所应支付的对价由本承诺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等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承诺人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本承诺人的同意。本次股改完成后,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由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2)深圳有色、深圳国信、深圳华晟达的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