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000981 更新日期:2008-05-25◇ 灵通V4.0
★本栏包括【1.最新公告】、【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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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8-03-31|07-12-31|07-09-30|07-06-30|07-03-31|
|每股收益(元) |-0.0240 |-0.6690 |-0.1271 |-0.1040 |-0.0200 |
|每股净资产(元) |1.9600 |1.9900 |2.3984 |2.4220 |2.4978 |
|净资产收益率(%) |-1.22 |-33.94 |-5.28 |-4.25 |-0.93 |
|总股本(亿股) |1.6100 |1.6100 |1.6100 |1.6100 |1.6100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0.5000 |0.5000 |0.5000 |0.5000 |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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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31 每股资本公积: 2.749 主营收入(万元): 1055.56同比减-44.99% |
|08-03-31 每股未分利润:-1.932 净利润(万元): -386.86同比增 11.46% |
|★最新公告:05-26日刊登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4-16日SST兰光(000981)年报遭遇无法表示意见。(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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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7年度 年末利润不 |【股改进程】方案简介: 由于尚未解决大股|
|分配(预案) |东占用本公司资金问题,目前没有非流通股|
|【分红】2007中期 中期利润不 |股东提出股改动议,故暂时无法进入股改程|
|分配(实施) |序。公司截止目前为止,尚未聘请股改保荐|
|【未来事项】2008-05-30召开股|机构。 |
|东大会 |【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08年1至6月继续亏|
| |损,亏损额约为-900万元左右。(信息来源:|
| |2008-04-24 临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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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8-05-26刊登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S*ST兰光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由于尚未解决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问题,目前没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股改动议,故暂时无法进入股改程序。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公司截止目前为止,尚未聘请股改保荐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目前,重组工作仍在沟通中,重组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对相关重组及股改工作的最新进程及时予以公告。
【2.最新报道】
2008-04-16SST兰光(000981)年报遭遇无法表示意见
SST兰光今日公布的年报遭遇无法表示意见。这是继S*ST鑫安、S*ST盛润之后,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出具的第三份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导致注册会计师对SST兰光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有三。其一为大股东占款,SST兰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截至2006 年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为46278.63 万元,控股股东2007 年内提出的重组事项因各种原因未能得以实施,至今未形成通过资产重组实施清欠和股改的方案。其二为对预计负债的计提,SST兰光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建行深圳市分行的贷款8320.44 万元提供担保,深圳市中院已作出相应判决,SST兰光对该担保事项仅计提5600.00 万元预计损失。其三为持续经营能力。
SST兰光2007年度亏损10858万元,每股亏损0.669元。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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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8-05-19 | 成交量(万股) | 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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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累计涨幅达15% |成交金额(万元)| 38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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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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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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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证券| 348.70| 5.02|
|营业部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 152.03| 0.22|
|业部 | | |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宣街证| 103.21| 2.20|
|券营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证| 87.67| 86.28|
|券营业部 | |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 71.97| 0.00|
|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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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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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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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 0.00| 131.70|
|业部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 0.00| 119.50|
|部 | |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 0.00| 103.29|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彰武路证券营业| 63.61| 92.12|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证| 87.67| 86.28|
|券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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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7-12-07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裁定的(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就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夏银行于2007年4月1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集团”)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兰光销售公司向华夏银行借贷事宜,被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回贷款。华夏银行未将此事宜通知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及兰光集团,故本公司近日一直在落实此事宜的由来,拟将相关事宜一起公告。但截止目前为止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及兰光集团仍未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此案的受理书。现将本公司了解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7日,兰光销售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SZ0510120060019号《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同意借款给兰光销售公司人民币3,900万元,由本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兰光集团信用担保,并签订了07550071120050018-保1号和07550071120050018-保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7年2月12日兰光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时归还此笔借款,经与华夏银行协商,又与其签订了SZ051011070004号《展期协议》,华夏银行同意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经展期后期限为自2006年2月21日始至2008年2月21日止。
本公司于2007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07]中,董事会同意申请此笔借款合同展期壹年,同意以兰光科技名下自有物业继续为此笔贷款展期提供抵押担保及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案裁定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总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财产。
2007年12月7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依法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464,351.7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利息人民币464,351.73元,(利息暂计至2007年8月21日,以后计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工业厂房406号1-6层房地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其处置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申请人之贷款本息;
(四)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307,90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费、保全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影响。由于公司重组工作及与银行达成债务处置协议工作正在进行中,上述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日期】:2007-11-16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关于SST兰光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担保,因欠息未还,建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六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8.854万元及利息。
二、如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兰光大厦第3、4、5、6、9、10、11、12、14、15、16层房产及质押给原告的SST 兰光4955万国有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清偿。
三、被告SST 兰光、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追偿。
四、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894.72元和保全费302,920元,由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承担,被告SST兰光、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案在判决后,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本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同时因重组工作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近日,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其中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本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执行令命令如下:
"现命令你公司等自本令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未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事件将可能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组工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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